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