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