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三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