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六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