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一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