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二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