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