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