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