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六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六条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