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七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七条 研制单位研制的放射性新药,在进行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前,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按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资料及样品,经卫生部审批同意后,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进行临床研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