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放射性药品标准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放射性药品的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药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报卫生部审批颁发。 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检验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者卫生部授权的药品检验所承担。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