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八条 放射性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指定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对外贸易的规定办理。 进出口放射性药品,应当报卫生部审批同意后,方得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的放射性药品品种,必须符合我国的药品标准或者其他药用要求。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