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条 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向能源部报送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抄报卫生部。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