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五条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五条 放射性新药是指我国首次生产的放射性药品。药品研制单位的放射性新药年度研制计划,应当报送能源部备案,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后,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