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