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一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对放射性药品实行合理布局,定点生产。申请开办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征得能源部的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筹建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