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九条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放射性新药的研制、临床研究和审批 第九条 放射性新药投入生产,需由生产单位或者取得放射性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研制单位,凭新药证书(副本)向卫生部提出生产该药的申请,并提供样品,由卫生部审核发给批准文号。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