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要求的专用车辆和设备。
专用车辆要求。
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
核定载质量在1吨及以下的车辆为厢式或者封闭货车;
车辆配备满足在线监控要求,且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
设备要求。
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配备必要的辐射防护用品和依法经定期检定合格的监测仪器。
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从业资格类别为“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