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者在许可证件上注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