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