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三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