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以下简称托运人)应当制定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并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的核与辐射安全负责。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