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三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