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国务院核安全主管部门关于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的审批文件以及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三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查验公安部门关于准予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审批文件。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