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托运人和承运人的义务,并负相应责任。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不得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引用法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