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或者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设备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