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七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军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