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的运输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可能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