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从事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从事的制造活动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