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20%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