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二)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