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第六十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