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三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 第十三条 二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将设计总图及其设计说明书、设计安全评价报告表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