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如实记录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设计和安全性能评价过程的;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