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一类、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制造单位所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