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每2年进行1次安全性能评价。安全性能评价应当在2年使用期届满前至少3个月进行,并在使用期届满前至少2个月编制定期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定期安全性能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运输容器的运行历史和现状、检查和检修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定期检查和试验等内容。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接受监督检查的准备。必要时,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运输容器使用特点和使用情况,选取检查点并组织现场检查。

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使用单位应当于2年使用期届满前至少30日,将安全性能评价结果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