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核与辐射安全事故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根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