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托运人应当对每个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在制造完成后、首次使用前进行详细检查,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包容、屏蔽、传热、核临界安全功能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