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有不符合制造许可证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监督检查中发现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确有重大质量问题或者违背设计要求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该型号运输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