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零部件和整体容器进行质量检验,编制质量检验报告。未经质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