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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职责为: 第五条 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活动负责,并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如实… 第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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