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九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贮存 第十九条 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贮存、处置时,送交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案,并按照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