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九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许可证审批 第十九条 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所收贮放射性固体废物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处置等相关信息。 贮存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贮存活动总结报告,包括废物贮存、清洁解控、送交处置、辐射监测等内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