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1989年) 第十条 第三章 放射防护管理 第十条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放射防护工作,并应定期对本系统执行国家放射防护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 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