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 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