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