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根据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