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转入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于转让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转出、转入单位的许可证;
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转让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见附件5。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