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六条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所在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1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